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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概述:很多創客雖然一直處在創新的過程中,但是他們始終不明白創造發明的具體含義。首先我們應了解一下什么是發明創造。目前,“發明創造”在不同的論著、法規中說法不一,國際上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權威性的專門定義。
很多創客雖然一直處在創新的過程中,但是他們始終不明白創造發明的具體含義。首先我們應了解一下什么是發明創造。目前,“發明創造”在不同的論著、法規中說法不一,國際上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權威性的專門定義。
按我國《辭海》定義,發明即“創制新的事物,首創新的制作方法”。創造也就是“首創前所未有的事物”。德國柯林教授對發明下的定義流傳較廣,他說:“所謂發明是通過技術表現出來的人的精神的創造,是征服自然或利用自然力而產生的效果。”
日本1978年《專利·法》中規定:“所謂發明是利用自然法則對技術思想的高度創造。”前蘇聯在《發現、發明及合理化建議條例》中規定:在國民經濟、社會文化建設或國防等各個領域內,新的具有實質性特點并且有積極效果的解決課題的技術方案,稱為發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79年制訂的發展中國家《發明示范法》中規定:“發明是發明人的一種能在實際中解決技術領域內某一特有問題的技術方案。”
還有其他一些說法,但總的意思是發明即利用科學原理或自然規律對某一技術領域所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具有創造性的新的技術解決方案。這就是說,發明方是利用自然科學原理(規律),是人的一種思維活動,是解決某一領域內問題的新技術方案。發明活動存在于人們的社會實踐、生產實踐和科學實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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