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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概述:所謂創新勞動自主權就是創新勞動者在創新勞動全過程中具有的合法權利。這種權利,無論是人類已經把它概括出來還是沒有概括出來,都是人類的一種特殊的勞動權,也就是創新勞動者作為從事特殊形態勞動的勞動者在創新勞動過程中一種不能不具有的權利。
實質上,所謂創新勞動自主權就是創新勞動者在創新勞動全過程中具有的合法權利。這種權利,無論是人類已經把它概括出來還是沒有概括出來,都是人類的一種特殊的勞動權,也就是創新勞動者作為從事特殊形態勞動的勞動者在創新勞動過程中一種不能不具有的權利。它屬于《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一種“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也就是創新勞動者作為人類成員應當享有的一種特殊的人權和自由。
然而,從完整的意義上來說,無論是在人類的創新勞動史上還是在人類的法律史上,“創新勞動自主權”都是一個新概念。這種權利是發生和存在于創新勞動全過程始終的,其中包括創新勞動者在創新勞動過程開始的“創新目標選擇權”,在創新勞動過程中間包括“失敗權”在內的“創新實踐探索權”,在創新勞動結束時的“創新成果財產權”。對于創新勞動者及其創新勞動與創新成果來說,無論是“創新目標選擇權”、“創新實踐探索權”,還是“創新成果財產權”,都是不可缺失的。
在整個創新勞動過程中,這“三權”共同架構起一個完整、系統而又互相區別、彼此依賴的辯證統一體。沒有“創新目標選擇權”,“創新實踐探索權”就沒有前提,創新勞動者的創新探索也就失去了方向;沒有“創新實踐探索權”,“創新目標選擇權”就失去了意義,創新勞動者選擇的創新目標也就不能達到;沒有“創新目標選擇權”和“創新實踐探索權”,創新成果和“創新成果財產權”就不能得到,創新勞動者也就不能實現自己的價值;沒有“創新成果財產權”,“創新目標選擇權”和“創新實踐探索權”就失去了出發點和落腳點,創新勞動者就失去了對于創新目標和創新探索的重要推動力,其創新勞動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力就得不到保護、激勵和支持,整個“創新勞動自主權”也就失去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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